2005年,赵某与密云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种养殖承包合同书,承包位于该村西1000米处二十余亩土地。自2012年起,赵某与他人合作成立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并经营至今。
2022年7月29日,赵某以他所承包的合作社院内部分地块不符合种植条件为由,以“换土”名义,雇用铲车等设备,开始挖掘合作社院内的土地,开采深度超过5米,挖出的砂石料堆放在院外。
后赵某被人举报,公安机关将赵某当场查获。
经鉴定,被非法开采出的砂石属《矿产资源分类细目》中的建筑用砂,开采量为2965.1立方米,价值人民币103778.5元。赵某在接受调查期间,认识到自身行为已触犯刑法,自行将挖出的砂石料进行了回填,经相关部门查看验收,涉案地块已回填并平整完毕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赵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,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建筑用砂,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已达十万元,属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鉴于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,并且已将开采的砂石料回填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。
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法官表示,根据我国刑法,即使是在自家承包的土地内,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情况下擅自开挖,挖掘出了建筑用砂等矿产资源的,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的情形,也将受到刑事处罚。